河北知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知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3期《商标公告》第1619414号“华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我国最大的化学制药企业,其“华北”商标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于1999年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异议人已在多类商品上取得了“华北”商标的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华北”商标文字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都几乎完全相同,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对异议人的驰名商标造成侵害。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299281号商标各自的使用商品不属类似,两商标一为文字商标,一为图形商标,二者未构成近似。消费者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华北图形”相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既不会损害异议人的权益,也不会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华北”,申请使用商品为32类的“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饮料制剂”等。异议人用于32类“矿泉水(饮料),汽水,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第1299281号引证商标图形化特征明显,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文字“华北”。双方商标外观差异明显,指定使用商品又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用于药品上的“华北”商标虽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药品相去甚远,且“华北”二字指我国北部河北、山西、内蒙、北京市、天津市一带地区,为普通常用词语,而非由异议人独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在该商标与异议人之间产生必然的联想,进而对双方产品产源发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19414号“华北”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