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株工会社爱柔芳(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3期《商标公告》第1616982号“ADOREBEL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J'ADORE”商标已世界许多国家获准注册,在中国也早于1998年获准领土延伸,至今有效,注册号为687422,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法语含义是“我崇拜或我热爱”。被异议商标“AOREBELLE”虽有两个单词组成,但“BELLE”含义是“漂亮”,用在化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该商标显著部分是“ADORE”,与异议人商标读音及字母组合相近。“ADOREBELLE”意为“爱漂亮”,与异议人商标含义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DOREBELLE”由十个字母组成,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笔”等商品上。异议人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687422号商标“J'ADORE”是六个字母的组合。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3类“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虽均使用在化妆品上,但字母构成有所不同。被异议商标前后分成两个部分,异议人商标组合成一个单词的形式。被异议商标前后两部分构成一个整体,两部分密不可分。“ADOREBELLE”可译为“喜欢漂亮”或“喜欢美人”。异议人商标的法文含义是“我崇拜”,两商标含义不同,且读音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化妆笔”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16982号“ADOREBELL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