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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石狮市灵秀麦德龙时装店(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晋江市百分百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4期《商标公告》第1661241号“爱天奴AETIN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爱天奴AETINO及图”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特天奴TEOTINNOY”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并侵犯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利。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不同,汉字的字形、字体、字义和读音等有明显区别,虽然两者都含有相同的“天奴”,但双方商标整体差别显著,不是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爱天奴AETINO及图”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衫、裤子、大衣、T恤衫、茄克(服装)、羽绒服装、外套”。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1601230号商标由“特天奴TEOTINNOY”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衬衫、裤子、裙子、运动衫、T恤衫、鞋、凉鞋、运动鞋”。双方商标汉字部分虽然均由三个汉字构成,且第二、三个汉字相同,但构成商标的第一个汉字“爱”和“特”的读音、外形和含义明显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汉字部分整体读音、外观形式和含义不同。被异议商标英文为“AETINO”,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为“TEOTINNOY”,双方商标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字母数量、整体发音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能够清楚辨析两者。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装”等为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也不会侵犯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61241号“爱天奴AETIN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