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标事务所: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桂林三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标事务所代理博乐市三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5期《商标公告》第1625992号“三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有抄袭异议人“三金”商标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注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导致不正当竞争。“三金及图形”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应扩大保护范围。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金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的“食用油,牛奶制品,番茄酱”等商品上。该商标由中文与图形组合而成,其图形部分是由圆形装饰的四边形图案。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其已在多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三金SANJIN及图”商标。异议人商标由中文“三金”及其汉语拼音加上图形组合而成,其图形部分为花朵状图案。尽管双方商标含有相同的中文,但是,被异议商标使用于“食用油,牛奶制品,番茄酱”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场所等方面都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使用在第5类药品商品上的异议人商标“三金SANJIN及图”曾于1999年12月29日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属于食品,与“药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对异议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三金”文字作为商标已由多个主体在不同的商品上获准注册,仅因被异议商标含有“三金”文字不足以认定被异议人抄袭异议人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25992号“三金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