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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4-10-11

 

北京统一润滑油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统一润滑油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新西兰海底世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7期《商标公告》第1672227号“南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南极”与异议人在“润滑油”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南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驳回。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燃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非类似商品。“南极”是一公知的地理名称,并非异议人独创,在非类似商品上的“南极”商标可以共存注册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南极”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燃料、柴薪、圣诞树蜡烛、蜡烛、除尘制剂、照明用气体”。异议人引证的第1038475号注册商标由汉字“南极”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脂、工业用油”。虽然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一般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南极”是地球上的一地理名称,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法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该文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72227号“南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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