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天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金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华北石油华海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2期《商标公告》第1654642号“女神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第1574808号商标图形相似,指定商品相同,它们在市场上共存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异议人显然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组合是由“女神+带灯芯的火苗图案”所组成,而异议人第1574808号商标组合是由“天使+ANGEL+心脏图案”所组成,两商标图形毫无相似之处,两商标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被异议人“女神+带灯芯的火苗图案”商标自1989年就已在储气筒上使用,已经使用十二年,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女神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丁烷气(吸烟用)、打火机用丁烷储气筒、吸烟用打火机”,该商标的图形整体为一火苗状图案。异议人注册在先的第1574808号“天使ANGE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的“吸烟用打火机、丁烷气(吸烟用)、打火机用丁烷储气筒、打火石、袖珍卷烟器、雪茄烟打火机气体容器、非贵重金属香烟盒、火柴”,该商标图形为一锥形内含一火苗状图案。两商标图形中的“火苗状图案”在表现形式和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两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54642号“女神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