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九洲燃器具实业公司:
淄博华帝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中山市九洲燃器具实业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代理淄博华帝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5期《商标公告》第1664166号“华帝HUAD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淄博华帝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华帝HUADI及图”商标与异议人在第19类已核准注册的“华帝”商标十分相似。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华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1909项中非金属建筑材料等七项产品,被异议商标“华帝HUADI及图”指定使用的产品为第19类1906项中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双方商品虽同在19类,但类似群不同,产品不同,不会产生相同或相似的错觉。双方商标完全能使消费者区别开来。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获注册的第737603号“华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的“建筑用木材;制砖用土;建筑玻璃;石棉水泥;防火水泥涂料;非金属叉管;非金属建筑材料”。被异议商标“华帝HUADI及图”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砖;玻璃马赛克;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上存在较大差异,为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64166号“华帝HUAD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