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代理台湾桂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南安市联升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6期《商标公告》第1629702号“超汇KM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作为全球最大型摩托车链条和其他配件企业之一的“台湾岳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桂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姐妹企业,申请人于1984年独创设计并在台湾注册了“KMC”商标,1995年独创设计了“超汇”商标。被异议商标中“超汇”两个汉字完全是抄袭复制第726235号“超汇”商标,被异议商标中“KMC”英文完全是抄袭复制第527694号和第1235453号“KMC”商标。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但都属于摩托车配件及附属产品,有相同的销售场所和消费群体。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异议人公众熟知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异议人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注册第726235号“超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链条;摩托车链条;三轮车等车辆用链条”。异议人引证注册第527694号“KM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链条;摩托车链条”。异议人引证注册第1235453号“KM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链条;摩托车链条;机动自行车链条;三轮车用链条;自行车零组件(不包括轮胎);车辆用链条;运输机器用链条;摩托车零组件(不包括轮胎);机动自行车零组件(不包括轮胎)”。被异议商标“超汇KM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化油器;火花节能器;内燃机火花塞;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液压泵;调压阀;充气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其公众熟知商标但证据不足,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29702号“超汇KM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