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舍己奥.罗西股份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香港国际时尚名牌世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9期《商标公告》第1641296号“ROSI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SERGIOROSSI是意大利著名的鞋类产品设计大师,其产品早在中国销售,“SERGIOROSSI”作为商标,1962年首次注册,目前“SERGIOROSSI”和“MISSROSSI”商标在世界许多国家注册,包括中国,通过在世界范围注册、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ROSILY”与异议人商标中的“ROSSI”在构词和读音上近似,“ROSSI”是异议人商标最显著的部分,被异议商标“ROSILY”容易被看作与“ROSSI”有某种联系。被异议商标保护商品“服装、跑鞋”等与异议人商标指定商品“鞋”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知道异议人有包含“ROSSI”商标在先权利,但不应阻止被异议商标“ROSILY”的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中国已注册第319161号“SERGIOROSS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异议人国际注册第G611184号、第G700441号“SERGIOROSSI”商标、第G577643号“MISSROSSI”商标,经领土延伸已在我国“鞋”商品上受保护。被异议商标“ROSILY”由一个英文词构成,采用手写体形式,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为两个词构成,采用印刷体形式,“ROSILY”和“ROSSI”组成字母不同,“ROSSI”一词无英文含义,“ROSILY”英文含义为“带玫瑰色的,乐观的”,因此,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即使被异议商标“ROSILY”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也不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其商标世界驰名,但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41296号“ROSILY”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