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标事务所:
浙江金雀电力仪表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河南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金雀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6期《商标公告》第1670340号“雀鸟CHJ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商标“金雀”于1992年和1997年连续两次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在全国电力仪表行业也有极高的知名度。异议人商标的图形由一只昂首挺立、抽象化的鸟和一个四分之三的圆组成,其中鸟立于圆的中央,文字“金雀”位于圆内,拼音位于圆的下方。被异议商标“雀鸟CHJQ及图”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构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将异议人商标中的一只鸟图形改为两只鸟,且鸟的姿态、形状与异议人商标一模一样,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剽窃。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就是想利用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混淆市场并欺骗消费者,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注册在先的第1602359号“金雀JINQU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度表、电测量仪器、漏电指导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计量仪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电损指示器”。被异议商标“雀鸟CHJQ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测量仪器、电度表、精密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配电箱(电)、稳压电源、电开关、变压器(电)、电器插头、继电器”。两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异议人商标的图形为一个圆内有一只鸟图案和汉字“金雀”,拼音“JinQue”位于圆的下方。被异议商标为一个圆内有两只鸟图案和汉字“雀鸟”,字母“CHJQ”位于圆的下方。两商标整体构成、外观极为近似,在两商标中起识别主体作用的鸟图案的构图和表现形式也基本相同。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70340号“雀鸟CHJQ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