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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4-12-22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安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东山区凯美氏鞋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0期《商标公告》第1645251号“Ani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Anita”与异议人商标“安踏ANTA”的英文部分有四个字母相同,排列顺序一致,在外形和读音上十分相似,且两商标均没有实质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手套(服装)”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手套(服装)”显然属于相同商品。因此,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依照(原)《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获得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333427号“安踏AN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手套(服装)”。被异议商标“Ani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手套(服装)”。两商标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Anita”由五个字母构成,比异议人商标的拼音部分“ANTA”多一个字母“i”,且前两个和后两个字母与异议人商标的拼音部分相同,从而使两商标在外观上不易为普通消费者区分。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45251号“Anita”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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