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
大连市商标事务所:
张宇(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大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瓦房店轴承集团瓦轴机电化工制造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0期《商标公告》第1644058号“特尔T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与第748709号国际注册商标相同,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特尔”、字母组合“TER”及图形构成,申请用于第1类“淬火油”商品上,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0年7月25日。异议人引证的第748709号国际注册商标为“TER”,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的“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该商标已于2000年12月1日在我国获得了领土延伸保护,其优先权日期为2000年6月19日。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及排列顺序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同用于淬火用化学制剂类产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在先,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不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第、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44058号“特尔TER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