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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4-12-27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乐途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代理东莞瑞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9期《商标公告》第164141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双菱形图形”商标早在1986年7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25类的“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也是由两个交叠的菱形组成,外观与异议人商标几乎一样。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为25类的“鞋、靴”等,与异议人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因此两商标已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申请用于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商标图形由两个中心镂空的菱形上下相叠而成。异议人于我国第25类“衣服,鞋”商品上在先注册有第256982号“图形”商标,该商标图形亦是由两个菱形上下相叠而成,交叠部分为反白显示。双方商标基本构图要素相同,虽细节部分稍有区别,但整体外观并无明显不同,给人以相似的视觉印象。因此两商标已构成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41417号“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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