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娇阑美颜美容中心: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娇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娇阑美颜美容中心(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0期《商标公告》第1647982号“娇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中国早在化妆品、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嬌蘭GUERLAIN”、“GUERLAIN”以及标志性图形商标的注册。被异议商标是纯文字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商标在外观、发音上非常近似,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项目相关,在现实中已经产生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娇阑”,指定使用在“美容院”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嬌蘭GUERLAIN”,核定使用在“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比较双方商标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其文字“娇阑”,与异议人引证的中英文组合商标“嬌蘭GUERLAIN”在外观、含义上均有区别,且双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消费者足以区分二者,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47982号“娇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