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8期《商标公告》第1636535号“奇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奇利”与异议人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注册的“奇力”商标在外观上相似,发音相同,又与异议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其使用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奇利”,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减肥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奇力”,核定使用在“医药制剂”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由于双方商标文字的第二个字“利”与“力”在字形和含义上的不同,使两商标产生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36535号“奇利”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