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温州市新溢香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重庆美溢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2期《商标公告》第1615851号“美溢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商标“溢香厅”是异议人企业字号,系异议人独创。经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广告,异议人商标已成为异议人服务质量和品牌的象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美溢香”的主体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又完全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有意模仿,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异议人已在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快餐馆;备办宴席;旅馆预订;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溢香厅”商标。被异议商标“美溢香”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备办宴席;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快餐馆”。双方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有意模仿,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异议人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对其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15851号“美溢香”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