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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成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4-8-23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捷诚信通商标事务所: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澄海市东里鹏成五金塑料制品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捷诚信通商标事务所代理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开明五金工具商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1期《商标公告》第1609929号“鹏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鹏成”商标是异议人所独创,并且是最先使用者。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代理商,理应清楚“鹏成”商标是异议人已经广泛使用的商标,被异议人未经授权,以其名义将异议人的商标抢先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申请“鹏成”商标旨在保护其注册商标“朋成”,并非抄袭异议人商标所得。被异议人申请“鹏成”商标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异议人并无有力证据证明被异议人的行为是恶意抢注。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鹏成”,指定使用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锤、刀、切削工具、磨利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其独创并在先使用,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代理商,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已使用在先的商标,却以其名义将异议人的商标抢先注册,属于不当注册行为。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包装、经销商出具的“证明书”、“双金盘点表”以及“查询函”等证据的复印件,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09929号“鹏成”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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