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云南石材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2期《商标公告》第1612886号“阿诗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阿诗玛”牌香烟自1982年投放市场至今,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被异议商标“阿诗玛及图”的文字和图形均与异议人注册商标十分近似,构成了蓄意模仿抄袭异议人已为公众熟知的著名商标,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应予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阿诗玛及图”,指定使用在“石料、建筑石料、花岗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阿诗玛及图”,核定使用在“卷烟”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然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阿诗玛”及阿诗玛人物造形是云南民间传说故事中的主人翁,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12886号“阿诗玛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