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欣荣工艺品厂:
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奉化市欣荣工艺品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余姚市马渚镇建荣金属制品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0期《商标公告》第160461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受让的第1256442号“FEIBAO及图”商标的图形为一飞奔的金钱豹,并衬以弯月、地球图形。被异议商标是一飞奔的老虎,并衬以弯月图形。两商标中的豹子与老虎图形极为近似,同用于体积较小的磁疗首饰上,令消费者难以区分。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为同行,异议人产品早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应十分了解。因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将给广大消费者和异议人带来巨大损失。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基于其原已注册的“MOONTIGER及图形”商标而申请注册的,并非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异议人曾于1999年3月串通其引证商标的原注册人生产标有被异议人“MOONTIGER及图”商标的表带产品,在被工商部门查处后,其又在同类不同组的“磁疗首饰”商品上抢注了“MOONTIGER”商标。因此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对被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是一种恶意异议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一奔跑的老虎图形及一月牙图形构成,申请使用商品为14类的“磁疗首饰,手镯(珠宝)”。异议人于“表带,仿金饰品,磁疗首饰,领带夹”商品上在先注有第1256442号“FEIBAO及图”商标,该商标图形由飞奔的豹子,月牙及半球图形构成。双方商标图形主体虽从身体条纹上可分辨为一虎一豹,但由于二者均为猫科动物,体态特征较为相似,且同以奔跑的侧面姿态出现,身体背部上方又同存有一月牙图案,因而从整体外观上两商标并无显著区别。加之两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类商品体积较小,仅有细微差别的商标在此类商品上不易被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04614号“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