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滨州市商标事务所:
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滨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太原市尖草坪区忠诚厨房设备供应站(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7期《商标公告》第1714362号“唐人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大型餐饮娱乐企业,经营项目包括中西餐、KTV、迪厅、保龄球、台球、超市等。“唐人街”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该商标是异议人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的浓缩。“唐人街”商标已在“餐馆”等服务上取得注册,并频繁出现在异议人的服务设施、产品、器具、服务网络及各类广告上,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唐人街”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该商标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唐人街”及其汉语拼音组成,申请指定在第11类“煤气灶、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唐人街及图”商标原由异议人获准注册,现已转让给陆常清,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鸡尾酒会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属烹调及民用电气设备,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与上述异议人引证商标所注册的服务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不为类似商品服务。两商标虽文字均是“唐人街”,但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唐人街”一般指外国城市中华侨聚居的街或区域,世界很多城市均设有“唐人街”。该词具有较长的使用历史,非由异议人独创。事实上,已有多家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使用“唐人街”商标,这些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上,没有证据证明已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14362号“唐人街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