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1期《商标公告》第172806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在先的“三条杠”商标在外观上十分相似,被异议人管理的足球俱乐部是异议人在中国赞助的足球俱乐部之一,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商标十分熟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异议人商标在世界及中国所拥有的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并给异议人商标带来不良影响,同时还将造成异议人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从而对异议人商标的权益产生损害。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构图、含义及色彩等要素上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在国内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很高,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所用的产品不类似,不会对异议人商标造成任何损害。被异议人的含倒置三角形的标志为其独创的企业标识,与异议人商标有着本质的不同。作为电力行业中的大型集团,被异议人在国内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被异议人拥有国内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其知名度随着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被异议人并未摹仿异议人商标,也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的第1728068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的“碱性金属,酸,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原由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现已转让给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引证的第1425235、1444409、1407333、1536558、1489454及1473187号“三条杠图形”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3、9、14、18、25及28类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是三条斜杠的组合,且三条斜杠平行排列并依次增长。被异议商标由一个足球和一个三角形组合而成,两个图形要素叠拼在一起,二者均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角图案并未突出表现。虽然被异议商标中的三角图案也采用了斜杠平行排列的设计手法,但该图案不仅仅是三条斜杠的平行排列,在整体上还表现为一个倒置的正三角形。两商标设计思路不同,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区别,不属近似商标。同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权利冲突。被异议人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知名的足球俱乐部,被异议商标是俱乐部足球队队徽的核心图案,该商标已在市场上使用多年,尚无证据证明已引起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导致异议人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从而对异议人商标的权益产生损害。但是,异议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说明。因此,异议人的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28068号“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