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晖:
浙江省商标事务所:
张晖(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省商标事务所代理乐清市柳川仪表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7期《商标公告》第1757741号“川仪CHUANY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川仪”商标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川仪”、汉语拼音“CHUANYI”及图形构成,申请用于第9类“电度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商品上,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1年4月16日。异议人引证的由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21日申请的“川仪”商标已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空气分析仪器,电度表,稳压电源,报警器”等。双方商标汉字相同,指定商品均包括“电度表”及部分电气元件,故二者已构成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在先,被异议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757741号“川仪CHUANYI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