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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ZHI WA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5-1-24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阳江市旺之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5期《商标公告》第1667202号“WANGZHIW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中的“WANGZHIWANG”是被异议人企业名称“旺之旺”的拼音形式,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旺旺”有相同的含义、极为近似的拼音,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糖果”等与异议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糖果”等为相同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公司名称共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是异议人的子公司,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语拼音“WANGZHIWANG”和一带厨师帽的卡通人物图形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大米花;米果;膨化土豆片”。异议人主要引证商标为“旺旺”,注册号为第730567号等,核定使用商品主要为第30类“咖啡;茶;糖果;糖浆;面包;面粉;玉米片;饺子;汉堡包;方便面;冰淇淋;酱油;马铃薯淀粉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为汉语拼音,异议人主要引证商标为汉字,两者表现形式差异明显,一般消费者能够辨析两者。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主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糖果”等为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67202号“WANGZHIW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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