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4期《商标公告》第1621863号“KYN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于1992年在中国获准注册了第618729号“KYMC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摩托车零组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KYNOO”与异议人商标前两个字母“KY”完全相同,两商标不同的字母“NO”与“MC”在外形上也构成近似。两商标在视觉和读音上极其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摩托车”与异议人的主营产品完全相同。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异议人的“KYMCO”商标在摩托车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18729号“KYM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摩托车、摩托车零组件”等。被异议商标“KYN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等。两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均由五个英文字母构成,且前两个字母和尾字母完全相同,中间两个字母“MC”与“NO”字形构成近似,从而使两商标在外观上构成近似,不易为普通消费者区分。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21863号“KYNOO”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