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贞钱:
大连市商标事务所:
王贞钱(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大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大连市西岗区挪亚方舟休闲餐厅(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5期《商标公告》第1667667号“挪亚方舟NOAH'SAR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福州馨源娱乐有限公司2001年3月21日注册的“诺亚方舟”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比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晚17个月零七天,被异议商标申请在先。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挪亚方舟NOAH'SARK及图”构成,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娱乐”等,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1998年7月22日。异议人引证商标由汉字“诺亚方舟”构成,注册人福州馨源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号为1543879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娱乐”等,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2000年2月29日。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异议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符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67667号“挪亚方舟NOAH'SARK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