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顺德市容桂镇鸿星电器燃具厂: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顺德市容桂镇鸿星电器燃具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0期《商标公告》第1686022号“美佳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美的MD及图”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并在国内外拥有多项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注册在先的驰名商标的图形在创意、外观上均已构成混淆性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如果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必然会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淡化异议人的驰名商标,易使消费者在购物时引起混淆,从而发生误认、误购的事件,进而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MD及图”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其商标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美佳美及图”与异议人的图形商标在外观上较为接近,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国际分类第7类的“燃气具用调节和安全附件;浴室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产源发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86022号“美佳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