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福建省晋江市雅仕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阿柯S.A.I.C.(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2期《商标公告》第1654870号“雅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国内粮果业领先集团的成员。异议人拥有数十个注册商标,第1261505号“YAKE及图”和第1308879号“雅客”商标使用在第30类糖果商品上。“YAKE及图”、“雅客”是异议人品牌战略中的重要商标,异议人将二者组合使用在所有商品的包装、广告上,得到消费者的高度认同。为了保护品牌,异议人还注册了“雅容”、“维可”等商标。从字典上查看,“雅可”不是汉语词汇,没有含义,其拼音为“YAKE”。“雅可”与异议人商标“维可”字形相近,并存使用在糖果上,易使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创立于1924年,是一家专门生产糖果、咖啡等产品的公司。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被异议人现已发展成为知名的跨国集团公司。被异议人的“ARCOR及图”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高知名度,“ARCOR及图”品牌的糖果已销至中国。为了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根据“ARCOR”的音译,被异议人设计出“雅可”商标。“雅可”与异议人商标读音、含义及外观均不同,不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雅可”二字,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于“糖果”等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YAKE”、“雅客”、“维可”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虽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但构成要素有所区别。“雅可”是两个汉字的组合,“YAKE”则由四个字母构成。“YAKE”固然是“雅可”的汉语拼音,但“YAKE”所对应的汉字并非仅仅是“雅可”。在市场交易过程及消费者的认知中,“雅可”与“YAKE”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者各具显著性。“雅可”与异议人商标“雅客”及“维可”等相比较均存在一字之差,二者或读音不同,或外形不同。无论是“雅”、“可”还是“维”、“客”都是常用汉字,其字形、字义上的差异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产源的作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54870号“雅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