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波尔表(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8期《商标公告》第1676845号“BA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BALLY”是异议人公司的商号,来源于异议人创始人的姓氏,因此具有显著性。“BALLY”同时也是异议人的注册商标,迄今已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注册,类别超过20个,已为消费者熟知。被异议商标“BALL及图”在外观和发音方面与异议人商标十分相似,鉴于异议人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如获注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将淡化异议人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BALL及图”与异议人商标“BALLY”在发音、外观及含义等几方面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商标并非世界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在钟表行业具有相当的影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获国际注册并为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第570322号“BALLY”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此种金属制做或包有此种金属的制品;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代器”。被异议商标“BALL及图”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钟;手表;闹钟;秒表;表带;钟表盘;表壳;表链;链(珠宝);钟表盒;小饰物(珠宝);胸针(珠宝);链(珠宝);装饰品(珠宝)”。异议人商标“BALLY”含义为“非常、极端”,被异议商标“BALL”含义为“球”、“舞会”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及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此外,被异议人早于2000年4月7日便已在第14类钟、手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80307号“波尔BALL及图”商标。当事人双方的商标事实上已在市场上并存多年,异议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消费者曾经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因此,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76845号“BALL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