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爱立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顺晟荣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6期《商标公告》第1670249号“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AXE”商标为异议人最重要的战略性商标之一,已在世界范围内被长期而广泛地宣传,为广大消费者熟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组成明显为“AXE”,与异议人商标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在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被异议商标显然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模仿,该商标如获注册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AE”与异议人商标“AXE”在字母组成、发音及含义上皆不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存在差异。“AE”确系被异议人自创且具显著特征之商标,并未采用抄袭、模仿等不正当手段窃取异议人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获注册的第1457653号“AX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音像的录制;复制设备;音像的传输设备;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磁性数据载体;光学数据载体;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网络监控设备;电缆;检测电信数据通信及其他通讯;网络的设备;焊接光纤的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被异议商标“AE”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音响线;喇叭线;讯号线”。被异议商标“AE”两个字母之间有一个图形化了的“X”字母,普通消费者有可能将该商标误认为是“AXE”,该商标在呼叫及外观上与异议人商标极为相似,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上亦相似,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70249号“A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