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华兴鞋业: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州雅天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州市荔湾区华兴鞋业(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1期《商标公告》第1691834号“雅天妮YATIAN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雅天妮YATIANNI”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雅天妮及图”、“雅天妮ARTINI及图”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已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被异议人以复制、模仿的方式将异议人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雅天妮YATIANNI”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雅天妮及图”、“雅天妮ARTINI及图”的字体及整体构成区别很大,又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不存在抄袭行为。异议人自称其商标为知名商标,其所提供的材料中并未有任何证明,且广告费支出极少,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注册的第1517441号“雅天妮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第1378078号“雅天妮ARTIN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皮带(非服饰用);皮手提袋”。被异议商标“雅天妮YATIANNI”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服装制作;染鞋;皮革上色;裘皮定形;皮革修整;鞣革;皮革加工;裘皮上光;裘皮染色;裘皮防虫处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原料、功能、销售渠道及服务性质、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非类似商品/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提供的部分广告、广告合同及费用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亦无法证明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异议人商标。异议人的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91834号“雅天妮YATIANN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