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沈阳梦娜家俬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天津大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沈阳梦娜家俬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6期《商标公告》第1668311号“大维DA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天津“十大”著名私营企业,其“大维DAWEI”商标是天津市著名商标。异议人先后在40多个类别获得注册,其中有第3类第1422236号、第25类第1113037号、第1450245号商标。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名称完全相同,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42223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波;洗涤剂;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香”,第1113037号“大维DAWE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帽子;手套;雨衣;婴儿服装;袜子”,第145024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披巾;腰带;婚纱”。被异议商标“大维DAW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牙膏;香水;化妆品;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洗衣用浆粉”。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大维”和其拼音“DAWEI”构成,而异议人第1422236号商标为图形商标,两者商标构成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第1113037号、第145024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68311号“大维DAWE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