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5期《商标公告》第1749868号“CH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CHEC”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CMEC”只相差一个字母,且部分服务项目相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英文名称的缩写,与异议人商标整体效果差异较大,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EC”是被异议人企业名称英文的缩写形式,异议人引证商标“CMEC”为异议人企业名称英文的缩写形式,两者虽然只相差一个英文字母,但含义有较大的区别,相关消费者应能清楚辨析两者。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49868号“CHEC”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