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顺德市德力斯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5期《商标公告》第1705286号“德力斯DERICK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独创的“德力西”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1999年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读音近似,视觉相近,并且两者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德力斯”、英文“DERICKS”和一个由两个相交的圆的图形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由汉字“德力西”构成,注册号第93354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服装”等。双方商标文字部分虽然含有相同的文字“德力”,但被异议商标中“德力”后文字为“斯”,异议人引证商标中“德力”后有文字“西”,两者整体的读音、含义和外观形式不同,整体视觉效果有比较明显的差异。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德力西”商标虽然在低压电器商品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05286号“德力斯DERICKS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