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名柜坊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法拉力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名柜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2期《商标公告》第1654074号“FERRAN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FERRANINI”与异议人商标“FERRARI及图”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的“FERRARI”(法拉利)汽车已在中国销售,在北京多次参加过车展,并长期在北京燕莎中心进行展示。新闻媒体经常对世界汽车赛及法拉利车队加以报道。因此,被异议人理应知道“FERRARI”(法拉利)的知名度及其商业价值。被异议人采用“FERRANINI”作为自己的商标并采用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表现形式,完全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以便利用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违背了商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获国际注册并为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第649112号“FERRAR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的“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被异议商标“FERRANINI”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电灯;厨房炉灶;烤箱;冰箱;通风设备和器械;浸入式热水器;水管龙头;冲洗槽;水净化装置;电暖器”。双方商标均为无含义英文单词,其中前五个字母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首字母采用与异议人商标首字母相同的书写方式,即将“F”顶部一横拉长至词尾,使双方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十分相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管龙头、冲洗槽、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如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54074号“FERRANINI”商标在“水管龙头;冲洗槽;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