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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阿森纳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贵拔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7期《商标公告》第1712688号“ARSEN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阿森纳队具有一百多年历史,是英格兰最著名、最老牌的足球劲旅之一。“ARSENAL”和“炮图形”是异议人商标,异议人早于1989年在英国和香港注册了该二商标,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为了加大商标的保护力度,异议人还在澳大利亚、日本、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近150件商标,并通过国际注册将“ARSENAL”及“炮图形”延伸至更多国家受保护。随着球队取得辉煌战绩,“ARSENAL”和“炮图形”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无论字形、字义、发音还是图形均非常近似,必然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被异议人是一家广东公司,有机会接触异议人产品,将“ARSENAL及炮图形”申请注册,是对异议商标的抄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字母组合“ARSENAL”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书包、手提包”等商品上,而异议人在我局没有在先申请注册“ARSENAL”和“炮图形”商标。因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故被异议人先于异议人提出“ARSENAL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依法应获初步审定。在异议材料中,异议人仅提供了商标国际注册公告、商标注册清单,这些证据材料未载明所述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使用情况。异议人称“ARSENAL”和“炮图形”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抄袭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12688号“ARSENAL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