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世纪婷美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滨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靓美婷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2期《商标公告》第1733282号“靓美婷liangmei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先已在第10类和第25类申请注册了“婷美及图”商标,注册号第1471011号和第624356号。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异议人商标在内衣商品上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靓美婷”与异议人商标在汉字组合、呼叫和含义上非常相似,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极易混淆市场并对广大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自行创意设计、依法申请注册的。被异议人已经大量使用和宣传该商标,从而使得该商标与被异议人已紧密联系在一起。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字数、字体、含义和呼叫都有明显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靓美婷”和汉语拼音“liangmeiting”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腰带”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24356号注册商标由汉字“婷美”和图形化字母“TM”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靓美婷”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婷美”在汉字构成数目、汉字排列顺序、整体读音和表现形式上均区别显著,一般消费者应能够清楚辨析。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33282号“靓美婷liangmeiti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