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9期《商标公告》第1765825号“永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所拥有的第730628号“永和YUNGHO及图”商标为公众所熟悉,在社会公众中有持久的印象和广泛而良好的商誉。被异议商标“永和”与异议人商标主体部分“永和”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其商标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抢注异议人已为公众熟知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还将严重损害异议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获注册的第730628号“永和YUNGH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豆浆;米浆;茶;乌龙茶;豆花;冰淇淋”。被异议商标“永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菜单;桌上纸杯垫;信纸;信封;纸餐巾;印刷品;日历(年历);杂志(期刊);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永和”一词为其独创或首先使用,其“永和YUNGHO及图”商标虽在“豆浆”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但异议人并不能阻止他人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善意、合理地使用“永和”商标。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已为公众熟知的“永和YUNGHO及图”商标,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65825号“永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