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商标法规 商标知识 商标转让 著名商标 商标案例
商标查询 商标论文 商标统计 商标书式 商标公告 商标分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争议 海关备案 裁定公告 国家免检
 
首 页 商标异议 异议答辩 驳回复审 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 著名商标 国家免检

兰陵千年池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6-3-6

 

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

苍山县兰陵醉仙酒厂:

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苍山县兰陵醉仙酒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3期《商标公告》第1739130号“兰陵千年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兰陵”作为异议人的注册商标、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异议人价值可观的无形资产。被异议商标“兰陵千年池”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产品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形式和含义上均相差甚远。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的指称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陵千年池”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含酒精液体;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兰陵”已在第33类商品上获得注册。双方商标虽然文字组成不完全相同,但被异议商标“兰陵千年池”是上下两行书写,“兰陵”在上,“千年池”在下。“兰陵”二字在被异议商标中的突出使用,导致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739130号“兰陵千年池”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三月六日  
加入收藏】【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 兰陵兰王府商标异议裁定书
下一篇: 酒丐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商标查询  
用户:
密码:
 
  相关链接>>
·NO MORE商标异议裁
·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优尼商标异议裁定书
·优尼嗪商标异议裁定书
·胡姬花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大大商标异议裁定书
·MENTEN及图形商标异
·LUISVIGIN及图商
·塞诺商标异议裁定书
·森普SIMPLE商标异议
·金尔波士CARBOSI商
·诺德士商标异议裁定书
·SKECHERS商标异议
·丰谷TOYOTANI商标
·五色土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弘运HONGYUN商标异
·益达商标异议裁定书
·细烧CNN商标异议裁定书
·大力水手商标异议裁定书
·雷诺REYNOLDS商标
·億来YILAI商标异议裁
·斯泰佰力STABLUS及
·隆进LONGJIN及图商
·威可多VICUTU商标异

 

电话:010-52638655,52638699 传真:010-58851333 Mail:chntmark#gmail.com(注意将#换成@)
版权所有 中国商标案件网 2003-2008 CHNTM.CN All Rights Reserved.20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