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公平龙太子制衣厂:
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龙太子制衣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常熟市盛豪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9期《商标公告》第1815538号“杜老爷DADDYDU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于1998年11月21日在第25类商品上取得“名老哥MINGLAOGE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号为1224628号。经过异议人十多年的苦心经营,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可了“名老哥MINGLAOGE及图”商标,尤其是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更是深入人心。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杜老爷DADDYDU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部分惊人相似,且用于同类商品,其目的就是想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异议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应予驳回。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自2001年起使用“杜老爷”商标,因产品质优、款式新颖、服务上乘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好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及英文字母组合部分在呼叫、字母的表现形式上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图形是一戴鸭舌帽的老头,而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是一长满黑发的青年小伙,两者的形象特征完全不同,两图形存在较明显的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双方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4628号“名老哥MINGLAOGE及图”商标(该商标现已转让给汕尾市古士旗服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物;西服制服;西裤;针织衣服;便服;童装;套服;外套;运动衣;鞋”。被异议商标“杜老爷DADDYD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衬衫;茄克(服装);领带;帽子;手套(服装)”。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为一戴眼睛、抽烟、留有短须的男子头部侧面像,其差别仅在于异议商标图形部分的男子是满头黑发,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的男子头戴一顶白色帽子,但黑色头发与白色帽子在外观轮廓上基本相同。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虽然在细节变化上有所不同,但其表现形式近似,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衬衫;茄克(服装)”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衣物;西服制服;西裤;针织衣服;便服;童装;套服;外套;运动衣”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领带;帽子;手套(服装)”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815538号“杜老爷DADDYDU及图形”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衬衫;茄克(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