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西露艾特国际施密特股份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创世明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7期《商标公告》第1757796号“SILHOUET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180104号“Silhouette”商标已构成了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纯英文字母组合“silhouette”,申请用于第9类的“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光学);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104号商标为花体英文字母组合“silhouette”,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研究眼睛用光学设备;特别是眼镜;太阳镜;眼镜盒;金属制和塑料制眼镜和太阳镜;眼镜架;金属制和塑料制眼镜架”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尽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书写字体不同,但其文字构成、读音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757796号“SILHOUETT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