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吉林专力达商标事务所: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福津食品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吉林专力达商标事务所代理吉林市福源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6期《商标公告》第1753235号“福源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无法起到区别商品不同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使用在先的老字号,不存在与异议人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所注商品不相同或类似;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商标。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手写体中文“福源馆”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加工过的肉;食品用果胶;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由中文“福源”、汉语拼音“FUYUAN”及几个并列交叉的圆环图形组合而成,已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菌类干制品”等商品上获得注册。被异议人提供的荣誉证书、《吉林市风物》摘要、商标注册证、吉林省省长讲话等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已超过三百年的历史,1994年被内贸部评为“中华老字号”,且于2004年(商标驰字2004第102号)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被异议人的长期使用,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市场流通中已造成了实际上的混淆或误认,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人称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商标,应依法通过其他程序另案提出,不属本案审理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53235号“福源馆”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