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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EBO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6-6-19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中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钟纺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华强眼镜制品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5期《商标公告》第1747933号“KANE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KANEBO”既是异议人的商号,也是异议人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中国异议人有28个“KANEBO”商标在不同类别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基本相同,异议商标未在第9类“擦眼镜布”等商品上注册,但在第22类“纺织纤维”,第24类“纺织纤维织物”等产品上获准注册,“擦眼镜布”也是一种纺织纤维制品,显然它们都有内在的联系,消费群相似。异议人在第9类“擦眼镜布”商品上注册了“HITECLOTH”商标,在使用时该商标与“KANEBO”紧密相连。被异议人明显是恶意盗用、模仿并抢注异议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从而侵害异议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的混乱。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EB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眼镜链、擦眼镜布”等。异议人引证的“KANEBO”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28个类别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的第750393号“HITECLO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擦镜头、照相机和眼镜用布”。被异议商标由六个英文字母组成,与异议人引证的由九个英文字母构成的“HITECLOTH”商标字型、发音、含义及整体构成差别较大,与异议人引证的“KANEBO”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不同,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也不相同,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盗用、模仿并抢注异议人商标,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47933号“KANEB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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