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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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浦江保尔制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8期《商标公告》第1762154号“I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始创于1919年,是一家以“代表和服务航空工业”为已任的国际航空工业贸易协会。异议人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和香港设立了办公室,中国的多家航空公司也已加入了异议人。“IATA”是异议人名称的缩写形式,取自其英文全称的首字母组合。异议人授权其旗下加盟的所有航空公司在机票上使用该标志,还授权全球大约52000家为其旗下航空公司售票的机票代办点在办公室使用该标志。因此该标志在全球航空领域已无处不在。异议人的“IATA及图”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已在世界各地广泛注册。“IATA”在英汉词典中只与异议人相对应,并无其它含义。被异议人以相同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极易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由异议人下属航空公司或相关企业生产,从而影响异议人的声誉。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异议人是由全球多家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国际航空业的非官方贸易协会。迄今为止,全球已有二百余家航空公司成为其正式会员。“IATA”取自异议人英文全称的首字母,并已作为异议人名称缩写在世界各地大量使用。在全球及我国的航空领域,异议人的“IATA及图形”标志已广泛出现在航空公司、售票点、代办处、机票及航空广告宣传中。“IATA”并非具有固定英文含义的单词,而作为异议人的简称已被收录于相关辞典。因此,被异议商标“IATA”与异议人名称缩写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冠以该商标的产品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可能对异议人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762154号“IATA”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