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潮州市枫溪顺楷瓷厂: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华明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潮州市枫溪顺楷瓷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6期《商标公告》第1803657号“英纳格YINGNA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早在1984年就在第14类“表、表零件、所有钟表仪器”等商品上获得商标“英纳格”的注册,注册号为207518。被异议商标中文也是“英纳格”,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经异议人长期宣传及市场的检验,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并喜爱,成为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产源上的误认,或认为被异议商标是经异议人许可使用在“澡盆”等商品上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异议人的权益和良好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英纳格”和拼音“YINGNAGE”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坐浴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为中文“英纳格”,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表零件、所有钟表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显著的非类似商品。因此,虽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异议人提供了英纳格手表近期有关款式的宣传材料及英纳格商标在世界各地的一些注册证的复印件,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其引证商标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所指定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803657号“英纳格YINGNAG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