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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香珍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6-8-14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省晋江市盛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5期《商标公告》第1799069号“盛香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盛香珍”是异议人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该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已达二十多年,异议人是“盛香珍”商标的真正所有者。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已注册第581710、583346、1239257、1783592号“盛香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知名品牌书写、读音完全相同,且均为纯文字商标,没有其他识别特征,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果汁、可乐”等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瓜子、牛奶、茶、饼干”等,有着同样的销售渠道、贩卖场所和消费群体,加之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企业名称,消费者很容易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是异议人系列商标,引发消费市场混乱。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不近似。根据异议人“盛香珍”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尚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故不足以排斥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盛香珍”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83346、1239257号“盛香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瓜子;油炸土豆片;水果蜜饯;加工过的瓜子;果子冻;加工过的葵瓜子等,第581710、1783592号“盛香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煎饼;咖啡;巧克力饮料;面粉;谷类制品;糖果;玉米粉;燕麦片;蜂蜜;馅饼;面条;薄烤饼;糕点;调味品;茶;糖果;巧克力;软糖(糖果);酥糖;面包;蛋糕;玉米花;米果;膨化土豆片;膨化水果片;膨化蔬菜片等。被异议商标“盛香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花生牛奶(软饮料);可乐;茶饮料(水);豆奶;酸梅汤;啤酒;饮料制剂。双方商标文字虽然相同,但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99069号“盛香珍”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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