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
广东揭阳市银利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东揭阳市银利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4期《商标公告》第1933618号“梦洁MENG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梦洁”商标在全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2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涉外注册,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家外商建立了业务关系。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异议人驰名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早于异议人驰名商标认定时间和《商标法》的修改实施时间。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不同,双方商标的组成各有其特点,视觉区别明显,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和误购。早在80年代以“梦洁”作为企业名称、商标的企业在全国普遍存在,被异议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洁MENGJIE”指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刷子;电刷(机器部件除外);梳妆刷;刷制品”商品上。而异议人虽已在第6、20、24、25、27、32、35类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梦洁”商标,但未在第21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含有“梦洁”文字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的原则,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为此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梦洁”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梦洁”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梦洁”商标,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对异议人的此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3618号“梦洁MENGJI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