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鞍山市味通熟食加工厂: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可尔必思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鞍山市商标事务所(已注销)代理鞍山市味通熟食加工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6期《商标公告》第1943595号“健通JT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日本一家久负盛名的企业,异议人的“图形”商标为二十世纪初独创,并已在世界各地在先申请注册和使用,在日本乃至全世界范围的广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图形商标在中国于第29类和30类上亦已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并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用复制模仿的手段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了异议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被异议人因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而已丧失企业的营业资格,被异议商标也丧失了受法律保护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再获得法律保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健通JTS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香肠;肉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了多件“图形”商标或含有“图形”的组合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29类的“牛奶;羊奶”等。被异议商标图形为一组小圆点构成波浪形线条横穿面积较大的背景圆,虽然其构图方式及视觉效果与异议人商标基本相同,但被异议商标另有文字“健通”及“JTSS”共同构成。而且,异议双方商标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及销售渠道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异议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认为其“图形”商标具有知名度,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商标。对此,异议人提供了大量其产品及企业情况的英文及日文资料、异议人产品在日本国内外的销售情况、异议人商标在日本国内外的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具有高知名度,进而亦不能证明被异议人的恶意。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3595号“健通JTSS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