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市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强生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4期《商标公告》第1973635号“益强生Richan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的医疗保健产品的制造商,在中国第1类、3类、9类、16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拥有“强生”商标专用权。同时,“强生”为异议人公司商号。被异议商标由“RICHANCE”和“益强生”组成,其主体部分“益强生”的后两个字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益”作为修饰词,用于“强生”之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将产生不良影响。异议人商标在中国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异议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强生”商标没有关系,且使用商品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更不存在会误导公众和造成任何影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216132号、第1112078号、第601208号、第1111584号“强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牙膏;婴幼儿用皂”等,第1136071号、第1136063号“强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第1114560号、第1114561号、第1237093号“强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隐形眼镜;(已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第1111362号、第1111363号、第1236443号“强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一次性纸尿布;印刷出版物”等。被异议商标“益强生Richanc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药”等。双方商标整体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有明显差异;其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属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应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而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驰名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无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73635号“益强生Richanc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