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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多”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中山爱多是正宗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0-6-6  

曾经红极一时的“爱多”商标有了新主人,近日,中山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通过两场诉讼,确认了自己是“爱多”商标唯一合法的受让者,至此,备受争议的“爱多”商标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深圳中院在查封“爱多”商标时,在裁定中写明“查封期间,‘广东爱多’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变更给他人使用”,因此,“广东爱多”与广告公司新签合同内容违法。而“中山爱多”是基于法院裁定取得商标使用权,并且国家商标局已于今年4月核准“中山爱多”是“爱多”商标新的所有权人。法院遂判决:驳回广告公司诉讼请求,支持“中山爱多”诉讼请求。纠纷备忘录1998年12月7日,深圳中院依债权人深圳某公司申请,查封了“广东爱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爱多”商标。经该院许可,“广东爱多”将商标转让给“中山爱多”,作为交换,“中山爱多”支付750万元的商标转让费,替“广东爱多”偿还欠债。

1999年9月20日,两家爱多公司签订《“爱多”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书》,“广东爱多”授权“中山爱多”独占使用“爱多”商标。随后,“中山爱多”即生产销售“爱多”牌VCD影牒机。

1999年6月5日,“广东爱多”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使用“爱多”商标至2007年4月13日,从商品销售利润中提取35%,作为许可费付给“广东爱多”。

2000年2月24日,广告公司以“中山爱多”侵害其对“爱多”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为由,起诉要求“中山爱多”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随后,“中山爱多”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广东爱多”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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