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黑猫"香烟状告中国"黑熊"香烟商标侵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中方被告北京市金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外方原告卡利拉斯公司商标权的"黑熊"牌香烟,并赔偿卡利拉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卡利拉斯有限公司一直生产和销售"黑猫"牌香烟,从三、四十年代起就在中国销售,并获得了较好的口碑。并获准在中国注册"黑猫"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加工过或未加工过的烟草。1997年,卡利拉斯公司发现金亚达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黑熊"牌香烟商标与其注册商标"黑猫"非常相似,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金亚达公司、砀山卷烟厂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卡利拉斯公司"黑猫"牌香烟商标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包装物上的侵权标识;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并对两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罚款。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卡利拉斯公司使用的"黑猫"商标,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原告卡利拉斯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金亚达公司销售的"黑熊"牌香烟,从其产品使用的动物图案及烟盒包装其他部分的装潢,均与原告卡利拉斯公司的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金亚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又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售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被告砀山卷烟厂,因无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认为砀山卷烟厂不承担侵权责任。
